EP183 捷運博愛座衝突事件──「一行為不二罰」的法律探討
近期台北捷運「博愛座衝突事件」(婆婆要求讓座、先動手攻擊,年輕人回踢一腳)引發社會熱議。這起事件牽涉兩大重要的法律爭議點:
一、 年輕人的反擊是否構成「防衛過當」?
「正當防衛」的行為須符合「必要」與「相當」原則。法院在判斷反擊是否過當時,會考量雙方的年齡、力氣差距,以及當下遭受的威脅程度。如果反擊的強度或範圍超出了制止攻擊的必要限度,就可能構成「防衛過當」。
二、 「一行為不二罰」原則探討:
根據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,若同一犯罪行為已經受刑事追訴並判決確定(如傷害罪),行政機關不得再依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重複處罰。
刑事部分未成立(如撤告、和解、檢察官不起訴),行政機關仍可依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(社維法第87條等)裁罰。這是因為刑法與社維法兩者的目的不同:刑法:旨在保護個人權益。社維法:旨在維護公共秩序。
小結:
對他人攻擊的反擊,必須是「必要且相當」的,切勿逾越。當同一行為觸犯刑法與社維法時,如果兩者的本質相同,只是嚴重程度(量)的差別,就不可重複裁罰,否則將違反「一行為不二罰」原則。
面對公共衝突,守護自身權益時,須保持冷靜與分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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