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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.房屋稅2.0-出租
房屋稅每年徵收1次,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。房屋稅2.0(又稱房屋稅新制)自1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,並於114年5月首次開徵。改革重點為「全國歸戶、全數累進」及「自住輕稅、非自住重稅」。
房屋稅2.0針對非自住房屋採全國統計總戶數並以累進稅率課稅,全國持有非自住房屋越多,適用的稅率越高。以雲林縣為例,如房屋非自住使用,則房屋稅稅率為2.6%起跳,最高可達4.8%。
除了自住房屋可申請優惠稅率之外,若房屋出租且符合以下4種情形之一,屋主可於每年3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較低的房屋稅稅率(經核准後用途未變更者,不用每年申請):
1. 成為公益出租人,享優惠稅率1.2%: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,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。
2. 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,優惠稅率1.2%:將房屋交由包租代管業者,以較低租金出租給所得較低家庭或弱勢對象等需求者。
3. 一般住宅包租代管且租金達標,優惠稅率1.5%:將房屋交由包租代管業者管理,並申報租金達當地標準者。
4. 一般住宅出租且租金達標,優惠稅率1.5%-2.4%: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,且申報租金有達當地標準者。